医学检验系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

发布时间:2011-11-17浏览次数:0

为了加强系党风廉政建设,明确系党政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,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,根据校党委、纪委有关文件要求,结合我系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  

一、组织及制度建设  

1、系党总支对本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。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本系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,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系副书记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二责任人,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  

2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、校党委、校纪委关于党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,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系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议事日程,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,接受监督。  

3、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听取师生员工对系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,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。  

4、每半年召开一次对系、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督促、检查,并主动向责任领导和纪委监察室汇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。  

二、廉洁自律,加强管理。  

1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。  

2、公务招待以节约为原则,支出合理,符合规定。  

3、不以会议、公费考察等名义到风景明胜区观光、旅游。  

4、在招生、就业、选调生选拔、奖学金、助学贷款、特困生评定等工作中,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。  

5、系党政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、子女,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。  

三、积极配合,重视信访工作。  

1、积极支持、配合校纪委监察审计室开展各项工作。  

2、重视信访工作,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。  

3、对本系存在的不正之风要及时纠正,严肃查处。  

对违法违纪问题,要及时向责任领导和校纪委监察室汇报,并积极协助查处。  

 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济宁医学院医学检验系党总支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1-3-17  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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